91制作制片传媒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学校治理体系完善、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相关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叁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工作。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等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二)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叁)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着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叁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叁条 校长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编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
(叁)审批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五)推动健全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问题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批准审计结果公开方式;
(六)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使审计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
(七)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职务晋升机制,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下列事项开展审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情况,落实学校重要政策措施情况,推进重大改革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叁)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审计处可以对以上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同时承担下列职责:
(一)配合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二)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经济案件的核查;
(四)对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指定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五)对学校直属、附属单位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叁)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事项确定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通过审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须经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后,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报校长审批,重大审计事项需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审计档案和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审计资料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叁条 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重大审计事项需报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需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示后,由审计处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实务指南和国家、自治区内部审计有关规定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自治区内部审计机构及学校的工作部署,综合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内部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叁十条 学校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责任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是整改督促主体,审计处是整改跟踪检查主体,纪检监察部门是整改落实再监督主体。
第叁十一条 学校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叁十二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应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出具审计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叁十叁条 学校应当加强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叁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叁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叁)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叁十六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叁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叁十八条 参与学校审计工作的社会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其主管单位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行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叁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校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