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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制作制片传媒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4-03 点击数: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内部控制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防范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叁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

(二)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重要经济和业务事项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叁)客观性原则。应当准确地揭示经济活动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内部控制缺陷。

(四)及时性原则。当经济活动本身、其内外部环境和内部控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当及时进行相应内部控制审计。

(五)成本效益原则。要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避免过度审计通过评估风险高低确定审计重点,对高风险领域深入审查,低风险领域适当简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人员所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学校聘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如下:

(一)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审计处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学校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叁)审计组负责人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选择具有专业能力能够胜任的项目组,并对审计人员进行适当的监督。

(四)审计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分为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其中,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包括学校整体内部控制审计和学校各单位内部控制审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每年应对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九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学校内部控制整体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对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债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科研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对外合作管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审计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各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叁)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足够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审计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地执行;

(叁)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叁章  审计程序

第十叁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方式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计处对委托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准后立项并成立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发出通知。审计组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收集资料。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自评报告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相关资料。审计组以风险为导向,结合自评报告,调整完善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优化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根据需要召开项目进点会,实施现场审计。充分收集与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记录底稿。审计组应当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作出评价。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缺陷认定。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情况,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测算分析,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意见。

第二十叁条 提出报告。审计组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后,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报校长审批,重大审计事项需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并送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同时报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审计处视情况抄送学校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履行整改责任。审计处对整改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报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二十八  审计处应内部控制审计的有关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内部控制审计资料按审计档案和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